近日,湖北警方抓獲了一名潛逃29年的男子石某某。石某某是湖北襄陽人,1993年6月,21歲的石某某在襄北一個歌舞廳,與被害人付某某發生沖突,石某某用水果刀將付某某捅死后逃竄。案發后,石某某到處逃亡,后來隱姓埋名在安徽一個小鄉鎮定居,也娶妻生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10月,警方在石某某打工的餐館后廚將其帶走,妻子、孩子根本不知道他居然是逃犯。

那么,問題來了,石某某逃亡了29年,還能不能判刑?有這樣一種說法,犯罪如果過了二十年,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真的是這樣嗎?

這里,就要談談我國刑法的追訴時效問題了。我們知道,民事糾紛,有一個訴訟時效的概念,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在法院起訴就喪失了勝訴權。相類似,犯罪過了一定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在我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也就是說,犯罪最長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二十年后要追訴,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

那么,是不是犯罪分子只要躲過二十年,就可以沒事了呢?

這里不得不提一下一樁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懸案——南大碎尸案。南大碎尸案,案發于1996年1月19日,被害人為南京大學成人教育學院一年級女學生刁愛青。兇手將被害人殘忍殺害并切割成數千碎片,但至今兇手仍未落網。

在2023年1月19日,有網友發帖稱,南大碎尸案已發生20年,過了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兇手將逃脫刑事追究,案件已成為“懸案”。而公安部刑偵局官方微博則稱:追訴期是針對未被發現的犯罪,對于已經發現的犯罪,以及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公安部刑偵局的微博是有《刑法》依據的。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當犯罪事實被發現,雖然沒有找到犯罪分子,公安機關也可以因事立案。而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則不存在追訴時效的限制。

回到石某某的案件,其不但殺人的犯罪事實已經被發現,而且本人也被追捕,所以這個案件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石某某仍然要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