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指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被派遣者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再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而形成的一種用工形式。

總結: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屬于勞動關系,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

(勞動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58條)。)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總結:非全日制用工屬于勞動關系

兩者的區別: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勞務關系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系,雙方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總結: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來規范和管理。對勞務關系,要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或協議,來行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題外話:勞務派遣的職員,是可以在不止一個不同的單位就職的,非全日制的職員,也可以與其他單位簽署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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