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并非只是走個形式,你知道擔保人有哪些風險嗎?
如果到銀行貸款或者是找朋友借錢,經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很多人可能認為擔保只是一個形式,銀行或者他人需要的一個流程,對擔保人本身是沒有啥影響的。因此,當親戚、朋友找到的時候,當然也不會拒絕,隨隨便便的就把字簽了。那么擔保究竟有哪些風險呢?
首先就是保證合同,有人可能認為只有簽訂了保證合同才會承擔擔保責任,其實有沒有擔保合同并不重要。債權人可以與擔保人簽訂單獨的擔保合同,也可以直接在借條上寫明擔保人,只要擔保人在擔保合同或者欠條上簽字,那么債權人交付了借款,那么擔保合同即成立。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方式,從字面意思就可以了解到,兩者所承擔的保證方式是不相同的。那么如何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那么視為是一般保證。當然,如果合同明確是連帶保證,或者根據字面意思能夠推定是連帶保證的,那么將承擔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又有何區別呢?一般保證需要先起訴債務人,在債務人無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那么才能起訴擔保人或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提供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則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債務人或擔保人。
然后就是保證范圍,如果有約定,那么就從其約定,比如借款人借了10萬,擔保人的擔保范圍是2萬,那么擔保人就只承擔2萬的擔保責任。如果沒有約定,那么擔保人就需要承擔10萬元,也就是全部的擔保責任。除了擔保本金以外,還需承擔違約金、利息以及損害賠償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擔保是相對比較復雜的,有多人擔保,也有借款人本人的擔保和第三人的擔保。如果是借款人本人也提供了擔保,那么債權人應當先就借款人的財產實現債權,如果仍不能償還,那么才能就擔保人的財產實現債權。
擔保其實還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債務的轉移問題,保證期間等等,擔保是相對比較復雜的。而擔保人的風險也是比較大的,并是走一個過場或是形式,如果要提供擔保,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就是為你的擔保提供擔保,如果能夠登記的,那么盡量的登記,不要嫌麻煩,這個是在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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