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給勞動者提供法律咨詢的時候,我們發(fā)現(xiàn),雖然很多勞動者知道,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了,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但是,很多勞動者卻不知道,應當向哪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這個問題,先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據(jù)此可知,對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兩個,一個是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另一個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是相同的。所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即可。

但是,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也存在不同的情況。比方說,用人單位住所地在A市,但是,勞動者卻要被分派到位于B市的分公司去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住所地就是不一樣的。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勞動者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同時,用人單位也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二者存在沖突的情況時,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