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很多勞動者都會覺得自己是自由身的狀態(tài),在工作中受了委屈或者遇到挫折,就想一走了之。

也有勞動者以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反正是用人單位的過錯,等自己不想干了可以以未簽合同為由主張被迫離職,隨時走人。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嗎?可以隨時走人嗎?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于沒有勞動關系嗎?

實際上不管用人單位簽沒簽勞動合同,不管簽訂的是什么名義的合同,都不影響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jù)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不管用人單位有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都不影響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不僅對勞動者維護權益時適用,在用人單位維護權益時同樣適用。勞動者切不可以為沒有勞動合同自己就是來去自由,隨時可以一走了之。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嗎?

很多勞動者知道因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被迫離職的話,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走人,而且還可以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

但是,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里都有詳細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屬于法定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被迫離職。當然也就更不能以此為由一走了之,更不用說經(jīng)濟補償金了。

當然,也不是說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任何法律后果都沒有,比如未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法約定試用期、無法約定競業(yè)限制、無法約定保密義務、難以穩(wěn)定員工和技術人員等。而且,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