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師招聘考試中,法律制裁屬于教育法學中教育法律責任中的考點,考查題型以單選和判斷題為主,也會涉及多選和案例分析題,知識點之間容易混淆,所以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區分,以下是對該知識點的詳細介紹,希望能對各位考生的備考提供幫助!

一、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方式的一種,是特定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是法律責任的被動實現方式。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一)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企業事業組織對違反有關行政法規的行為和責任人所采取的懲罰措施。根據處分主體和違法情節的不同,行政制裁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方式。

(二)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并實施的,對民事違法者或應該承擔責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主要為財產責任。

(三)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稱刑罰,是人民法院對于犯罪行為者根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措施。我國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四)違憲制裁

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是指由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關對違憲行為者依其所應負的違憲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性措施。違憲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法規,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

二、辨析時刻

王老師屢次體罰學生,經教育之后仍不改正,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分,其屬于以下哪一種法律制裁( )。

A.行政制裁 B.民事制裁 C.刑事制裁 D.違憲制裁

【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教育法律制裁。行政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企業事業組織對違反有關行政法規的行為和責任人所采取的懲罰措施,《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因此A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