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的行為。實踐中,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郵儲銀行等國有背景銀行此類案件較多。
2023生機大會
案例:2023年6月至12月,XX銀行支行副行長陳某、信貸科科長鄺某、客戶經理李某和吳某等在辦理A軟件公司、B貿易公司貸款中存在重大失職行為,貸前調查流于形式,貸后未嚴格監管,導致銀行被騙貸2600萬元,造成損失2023萬元。其中,李某、吳某作為客戶經理未嚴格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經營情況即出具報告;鄺某在復核審查、陳某在簽批過程中,均未深入調查核實即同意確認,致使銀行被騙貸并形成損失。2023年1月末,上述部分不良資產已被債權轉讓。
判決:本案中,上述四人在貸款發放過程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2023年12月經法院二審認定,四人分別構成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判處一年零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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