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制作筆錄。

交通執法活動中所用詢問筆錄借鑒了刑事詢問筆錄的樣式和內容,在此基礎上修改整理逐漸形成自己的特色。

交通執法中詢問筆錄使用對象為當事人或者證人以及知曉情況的第三人。

二、構成

詢問筆錄有統一印制的筆錄紙,屬于制式文書。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一、標題。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后,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三、相關法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 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交通執法辦案程序】 收集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詢問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或者由當事人、證人自行書寫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二)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三)《詢問筆錄》應當客觀、如實地記錄詢問過程和詢問內容,對詢問人提出的問題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注明;

(四)《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并要求其在修改處簽名或者蓋章;

(五)被詢問人確認執法人員制作的筆錄無誤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確認自行書寫的筆錄無誤的,應當在結尾處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四、文書樣本及填制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