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批捕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立案和批捕的區別是怎樣的?
立案是逮捕的前置條件,任何案件,必須立案后,才能決定是否逮捕。但立案后也可以不逮捕,可以取保候審。逮捕只是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之一。
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了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后再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后,后果有兩個,就是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后,后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過審查終結后,就會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批準逮捕的條件是怎樣的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立案的條件包括什么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
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刑事案件就進入到刑事訴訟的程序中,此時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但是如果是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此時只能首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在得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準之后,才可以啟動逮捕的程序。
希望通過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識,應該已經幫助您解決立案和批捕的區別是怎樣的?相關的法律問題了。其實生活中處處都存在著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不知道如何去解決了。我們還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