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后的程序和時間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批捕后的程序和時間是怎樣的?
檢察院批捕后的程序是由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偵查。批準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1、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二、批捕后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三、檢察院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于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偵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于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4、偵查終結
對于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的時候,認為需要采取逮捕措施,那么應當盡快的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然后由檢察機關決定批準,之后,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從事偵查活動,并盡快的將案件移送給警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一般采取逮捕措施之后,公安機關需要在兩個月時間內將案件偵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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