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監視居住繼續偵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如果發現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監視居住),偵查結束后交給檢察院審查,檢察院覺得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免予起訴的,可以解除監視居住。

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則就要進入公訴程序,案件即會交到法院進行審理,最后由法院判決,結果可能是判處刑罰、或者免于刑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五條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同時,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依法申請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也是屬于一種強制措施,但相對來說強度會比較低,申請監視居住以后,公安機關還是需要對案件繼續偵查,一旦發現對方沒有構成犯罪,可以申請解除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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