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非法拘禁他人超過12小時,就可以看作基本構成時間要件,應當立案。

根據我們先行的法律,不管是《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均無對非法拘禁他人時間上的立案標準的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上述的2-6種情形,雖然沒有要求24小時以上,也沒有具體時間的規定,但并不是沒有持續性,至于多長時間,暫時沒有具體司法解釋規定,需要立法進一步完善。

四川省某法院曾做出兩涉嫌非法拘禁罪最終判決無罪的案例,兩犯罪嫌疑人在人流較多的繁華街道控制他人自由四個多小時,兩人均沒有索財行為,僅僅扇了對方一巴掌,對方在鬧市有多次呼救的機會但是都沒有呼救,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2-6種情形的規定,法院認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從先行法律來看,不構成犯罪,最終判決兩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