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這是繼1996年和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與完善。《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共26條,對刑事訴訟法18個條文作了修改,同時新增了18個條文,主要涉及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建立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為與其他法律相協調所作的修改等四方面內容。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從290條增加到308條。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豐富,對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重大。為確保法律準確、有效實施,早在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密切跟蹤立法進程,同步開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法釋〔2012〕21號,以下簡稱《2012年解釋》)的前期準備工作,向院內相關部門征求司法解釋修改意見,并就若干重要專題委托十七家高院、八家中院和三家基層法院開展前期調研,確保司法解釋起草堅持問題導向,匯集司法實踐智慧。《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通過后,經過反復調研論證,起草了解釋稿,多次征求中央有關部門、地方法院的意見,并邀請十余位刑訴法專家進行論證。特別是,為準確反映立法精神,解釋起草過程中,曾多次征求立法機關意見。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審議并通過《新刑訴法解釋》,現決定正式對外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刑訴法解釋》共計27章、655條,歷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八次審議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三次審議,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數量最多的司法解釋,也是內容最為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總結我國刑事審判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刑事審判程序的有關問題作了系統規定。《新刑訴法解釋》的公布施行,對于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確履行審判職責,規范辦案活動,保障訴訟權利,確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準確、有效實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