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編制的基礎是什么)
工程質量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3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施工階段出現質量爭議,一般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質量監督部門聯合判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或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建設單位)擅自使用后,承包人與發包人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的,如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存在爭議,經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庭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認定。
(1)國家強制性標準。國家強制性標準為建設工程質量最低標準,工程質量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即構成工程質量缺陷。《標準化法》第2條第2項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認定工程質量缺陷的最低標準為國家強制性標準,因建設工程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鐵路、公路、水運、通信、民航等領域,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了相應領域的強制性,建設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相應的強制性,如《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2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2011)、《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11)、《有色金屬工業安裝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654-2011)、《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202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2023)等。
(2)工程質量約定標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否則約定無效。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以推薦性標準或更高的標準(如創優標準)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的認定標準。如果某些特殊工程沒有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則當事人可以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對工程質量作出特殊約定,并按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竣工驗收,以此作為解決雙方質量爭議的依據。工程質量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但未達到約定標準的,仍構成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有權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扣減承包人應得工程款項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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