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報訊 浙江是互聯網大省,更是快遞業大省。2023年全省快遞業務量達179.5億件,全國第二;人均收發快件278件,人均每周有5個快件,全國第一。記者從昨天下午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快遞業經營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快遞從業人員和快遞經營企業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浙江經過深入走訪調研,制定了《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我郵寄的快遞丟了,到底應該按什么標準賠償?《條例》草案給出了明確答案,因為快遞企業責任導致遺失或者損毀的,快遞企業要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相關規定賠償。

即有申報價值的,按照申報價值賠償;沒有申報事后能證實的,按照實際價值賠償。沒有申報事后也不能證實的,雙方協商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則按照所收郵資10倍標準予以賠償,最高不超過800元。

之前我們常聽說“郵資三倍”的賠償標準,其實這是根據《郵政法》標準的賠償金額。今后在浙江則按照“浙江標準”執行。

所以今后如果郵寄貴重物品,最好要申報價值。否則丟失或者弄壞了,可能最多也只能拿到800元賠償。

但很多時候,因為誰的原因導致丟失的,很難說清楚。《條例》草案也對各方責任進行了明確。比如快遞員不得將快遞放在無人保管的地方,如果是應收件人的要求,放在無人保管的地方后遺失的,快遞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中我們還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我快遞單上明明寫著送到家,可快遞員為了省事,給我送到了快遞柜或者其他地方。

《條例》草案規定,快遞單注明上門投遞的,不得投遞到快遞末端設施、站點。不征求收件人意見投遞到末端設施的,收件人有權要求重新上門投遞。

《條例》草案同時明確,不按快遞單注明要求上門投遞的,或者未按收件人回復信息要求上門投遞的,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