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婚外情導致離婚的案件中,法院為何只在判決書中認定雙方存在曖昧或是親密關系,卻不直接認定存在過錯?法院到底如何認定婚外情,很多當事人都有此疑問。應該說,目前法院對待婚外情認定的態度是非常謹慎的。究其原因,全國人大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基于和諧和平衡的考慮,立法者對于婚外情的認定就是非常的保守。新的《婚姻法》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只限定為二種,即: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這兩種情形,都是程度非常嚴重的婚外情。對于程度較輕的,例如:一夜情、網聊或是網戀、關系曖昧并未同居的情形都不在被追究責任的范圍之內。

事實上,想要證明對方存在重婚或是同居的情形也是非常困難的。重婚的程度比同居更為嚴重,特別是事實重婚的情形,證明起來更是難上加難。在筆者親自代理的一個案件中,無過錯方不僅提供了對方承認婚外情存在的錄音,還提供了公眾場合與第三者親密的錄像及照片等證據,但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均為間接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重婚與同居行為的存在。

如果在庭審中,一方真的能提交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或是長期存在不正當性關系的直接證據的話,例如:他人家中拍攝的性愛錄像等,可能會因為取證途徑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隱私權,得不到法院的采信。

所以,在了解法院認定婚外情態度后,我們應該考量花大量時間或精力去收集對方婚外情過錯是否確有必要。收集這些證據,不僅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而且收集來的證據對于無過錯一方而言,本身就是一種極大的傷害。辛苦得來的證據,在法院卻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認可,會讓人感覺得不償失。

但是,對于那些想盡快擺脫痛苦婚姻的無過錯方而言,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在法庭上能提供對方存在婚外情的證據,雖然可能不能達到追究對方過錯目的,但是對第一次就判決離婚的幫助卻是非常大的。因為,對于法官而言,法律上的認定和心理上的確認是兩碼事。雖然從法律上他不能認定對方過錯,但是從心理上而言,他卻以此確信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在離婚方面做更多的調解工作,并給過錯方施加一定的壓力促使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