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結后恢復執行需要有時效限制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二、執行書下達后執行期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執行書下達后,法院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如果法院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上級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執行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內執行。
三、執行終結后要求恢復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按照法律規定,終結執行是當時的案件不執行了。現在發現執行有條件,是可以申請執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復執行,而重新申請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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