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刑事案件中可以請求賠償的只限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身體傷害而形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如:造成傷亡過程中搶救、醫療費用、死亡補償費、傷殘費、誤工費等,由此可看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著明顯的國家公權救濟。也就是說,他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糾紛。當犯罪人因其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的,法律就強制要求犯罪人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1、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據《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的規定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通過此法條可以看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優先使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刑事司法解釋的已有規定,再加上《刑訴法解釋》頒布晚于《侵權責任法》,其中的相關民事訴訟方面的內容是新法;相對于《侵權責任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的規定是特別法,以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從實體上判決賠償范圍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即《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的規定,應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此“二金”應在調解范圍內,而不是判決的硬性規定。
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均無法獲賠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但可以通過與對方調解、和解等方式協商具體的賠償金額,這是不受法律約束的。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