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多久會被判定為刑事案件?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二、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七條:“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三、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四、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九條:“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五、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十條:“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六、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十一條:“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七、將《解釋》原第七條改為修改后《解釋》第十二條。
八、將《解釋》原第八條改為修改后《解釋》第十三條,修改為:“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適用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本決定,對《解釋》作相應修改并調整條文順序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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