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年后第二天,山東高法微信公號一篇《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引起巨大爭議,并沖上熱搜,我想,可能是其標題及行文的表達觸動了普動民眾那顆脆弱敏感的神經。

首先,這是篇普法文章。作為公眾號,一方面要達到普法目的,另一方面可能也要考慮吸引流量,所以,我個人認為,文章可能為了吸引更多的關注和閱讀,采用比較搶眼球的方式起的標題。

其次,這個文章表明的真正用意應該是,僅僅以出軌為由,可能不會達到讓法院判決離婚的目的,但是由于標題的行文表達容易引起歧義,結果引發巨大爭議。

對于婚姻家庭,我國民法典明文( 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相互關愛。所以對于出軌,明顯屬于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理應受到譴責。

但文章是從法院判決的角度,似乎要向民眾傳達一個信號:僅僅以出軌為由,可能不會被判決離婚。因為法院判決離婚,有法定的判斷標準,那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而不是說一方犯了錯,出軌就一定導致離婚。

對于家庭,我國法典(1042條)不僅明文“禁止重婚”,同時,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同時,對于這個同居,司法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即:“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時,法典(1079條)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同時法條例舉了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根據明確的條文規定,我們可知,法院要判決準予離婚,除了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法定情形;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如果不是上述明確例舉的情形,法官要根據雙方舉證的情況,來判斷是否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出軌是不是一定導致離婚,法院要根據證據情況進行審查才能最終認定。

如果經審理,可以認定出軌的一方提出離婚怎么判,不僅可以判決離婚,而且作為無過錯方還可以依法以對方有法典第1091條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為由,有權請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僅以違反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為依據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這個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釋第4條也明確規定了。當然,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補充證據或者另行起訴。

“出軌”“與他人同居”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與他人同居”是法定的準予離婚的條件,“出軌”不是法律術語。

出軌,要區分出軌是沖動型,還是習慣型。對于沖動型,還是要冷靜出軌的一方提出離婚怎么判,雖然有人說,出軌只有零次和一百次的區分,但也不是絕對的,一次偶爾的也軌,可能會給對方造成心理創傷,但如果婚內一方出軌,事后明確悔過,且不再重犯,應該不構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一般不會據此判決離婚。

但是,如果婚內一方多次也軌,經無過錯方多次勸告,仍不思悔改,那我認為屬于法定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中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很有可能會據該條規定判決離婚。

總之,從多年的司法實踐以及法律規定來看,無論是新增加的30天的離婚冷靜期,還是對于同居的法律層面的嚴格界定,均體現出一種法律對于離婚的態度是:防止輕率離婚,所以,法院對離婚請求的判決也是很慎重的。

對于此起發文引發的爭議,我建議相關普法平臺發文時,標題及內容盡量不要引起不必要的歧義,以免誤導大眾,引起不必要的負面影響,普法平臺更應切實履行社會職責,只有嚴謹行文表達出軌的一方提出離婚怎么判,方能收獲更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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