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自己又看不慣另一方時,往往會逃之、避之,于是不少人就會認為,雙方分居2年甚至更久,二人婚姻關系已經隨著分居自動解除了,這觀點對嗎?

顯然是錯誤的。在我國《民法典》甚至相關婚姻法規、條例,從來就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離婚有且僅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民法典》規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目前司法實踐中,能被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如履行性生活等。若夫妻雙方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并非因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等客觀原因的,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此種情況就算分居5年、10年甚至更久都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舉證雙方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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