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嗎?取保候審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流動人口一般是不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的,任何的犯罪嫌疑人,若是想在被逮捕之后辦理取保的手續,除了需要繳納質保金,滿足對社會的危害行不大等條件之后,還需要在取保期間不得離開經常居住地取保候審什么時候開庭審理,而流動人口是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故此不能辦理取保手續。
一、流動人口取保候審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流動人口一般是不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流動人口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后,也是會被司法機關拘留或者是逮捕的,此時其一般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但若是檢察院已經開庭審理了刑事案件,確定了犯罪主體的處罰,此時若是該犯罪人員存在特殊情況,在繳納質保金之后,也可以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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