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案件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條件,檢察院就不起訴。
除了自訴的案件的其他案件都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排除自訴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公訴案件的訴訟特點
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雖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間是有嚴格區別的,主要是: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
(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七)舉證責任不同。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限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什么樣的是刑事案件,或者裁定駁回訴訟;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的刑罰處罰,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自訴案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數個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受害人都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沒有提起控訴的受害人,有權放棄訴訟。如果是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受害人有權對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提起控訴,兩種情形不管屬于哪一種情形,受害人的控訴均應視為有效什么樣的是刑事案件,不受限制;但公訴案件的情況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點,即一個被告人犯了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須一案審理,不能"一罪一審"或"一人一審"。
(十)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三、提起公訴的意義
提起公訴是偵查和審判之間承前啟后的一個重要訴訟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或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認為需要提起公訴或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應當一律送交人民檢察院內設的審查起訴部門審查決定。通過對案件的全面審查,不僅可以有效地實行偵查監督什么樣的是刑事案件,而且只有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人民法院順利審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礎,既能準確、及時地打擊和懲罰犯罪,又可防止把無罪的人和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交付審判。所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工作,是體現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刑事訴訟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運用國家專政機關的力量追訴犯罪,保護人民,順利完成刑事訴訟任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于正確處理案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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