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撤案的檢察監督,由于缺乏訴訟法明確、具體的規定,極易成為檢察監督的盲區。實踐中,個別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出現了違法立案、違法撤案、降格處理、久拖不偵、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造成了司法實踐中撤案的無序和混亂。針對這些問題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嗎?,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在開展偵查活動監督過程中,應將刑事撤案監督作為重點工作來抓。

一是督促公安機關建立“刑事撤案備案審查”制度。下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3日內書面報告上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機關指派專人進行審查后,1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糾正意見。檢察機關有權定期了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情況,對存在問題的撤案,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改正。這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二是從立法層面細化對刑事撤案的檢察監督。201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其第7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報和溝通機制,及時通報發案、立案、破案、撤案情況”。依據法律和地方法規,應探索建立同級檢察機關監督制約機制。首先,偵查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應在3日內將案件來源、立案的理由和證據材料及時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備案。偵查監督部門應派專人對偵查機關移送的立案材料進行個案審查、跟蹤監督;其次,偵查機關擬撤銷案件的,應在作出撤案件決定前3日,將撤銷案件的理由和根據、證據材料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備案審查。偵查監督部門應指派專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撤案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撤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呈請批準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檢察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上一級檢察機關復核。

三是明確監督重點。應結合本地區特點,明確撤案監督重點。如某地輕傷害案件違法撤案情形較多,則應將輕傷害類型案件作為監督重點,并重點審查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的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嗎?,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因此,公安機關對輕傷害和解案件自行撤案違法。首先,對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申請,要嚴格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4條、245條、246條規定的條件、審批程序作出決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公安或檢察機關的法醫提出文證審查意見后,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其次,公安機關應適時建立并更新“出具虛假鑒定意見鑒定機構黑名單制度”,對于出具過虛假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要將其列入該名單,并將名單下發至各辦案單位,要求其在進行司法鑒定程序中,審慎委托該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四是主動發現監督線索。檢察機關通過定期開展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專項檢查來發現監督線索。如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轉治安處罰案件的、刑事拘留到期后未報捕也未起訴的、刑拘后直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從審核強制措施入手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嗎?,進而監督撤案決定是否合法。

五是加強協作配合。檢察機關應與公安機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指定專人擔任信息聯絡員,定期交流、通報案件信息,掌握立案、撤案的第一手資料,為了確保共享資料的真實、全面、準確,應在具體的工作辦法中賦予檢察機關調閱公安機關原始臺賬的權力。在條件成熟時,檢察機關可與公安機關協商,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公檢之間的“刑事立案、撤案信息共享系統”,實現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立案、撤案情況的常態掌控和監督。

六是完善違法撤案責任倒查、追究機制。檢察機關在監督撤案過程中發現偵查機關存在違法行為,但尚未造成錯案的,應書面糾正違法;已造成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建議辦案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錯案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