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結案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法院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也規定“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刑事結案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法院是否支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受害人要求被賠償告精人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據此,犯罪分子除了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應對受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予以賠償。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該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已明確規定了物質損失的范圍是被害人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因務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被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既非其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亦非其必然遭受的損失,因此,受害人要求被告人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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