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

但現實中往往有當事人,

在經兩級法院審判后仍舊不服裁判

這時候就需要通過再審程序,

實現權利的救濟。

那么關于再審的這些知識,

你都知道嗎?

01

再審、二審傻傻分不清楚?

常常有當事人會問:法官,再審和二審是一回事么?聽起來像是一回事。其實,再審和二審一點都不一樣。

首先,再審和二審最大的區別是二審是針對未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的,再審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這意味著再審程序是針對不當或錯誤生效裁判的再救濟制度。

其次,啟動二審和再審都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但期限不同。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另外,只要在上訴期內上訴,就可以啟動二審,但再審程序是獨立于審級之外的一種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別救濟程序,其啟動有較為嚴格的法律限制,需要有法定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02

寫好再審申請書非常重要!

很多當事人想通過再審程序進一步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卻忽視了再審申請書的撰寫,往往只是把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訴狀做簡要修改,草草了事。但實際上,再審審查不同于一、二審程序,大多數申請再審案件都是書面審查的,所以再審申請書的質量好壞對于再審審查效率和結果具有重要的影響。寫一份合格的再審申請書,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一定要引用民訴法第二百條第x項,因為再審審查是圍繞十三項再審事由中的一項或幾項展開的。

第二,不能僅僅按一、二審思路籠統寫“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再審申請書一定要圍繞具體再審事由和個案情況,這里所說的再審事由就是上文所說的民訴法二百條規定的情形,要圍繞原裁判認定和說理展開論述。

第三,從案件爭議焦點、實體權利構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開整體而有邏輯的論述,具體主張理由與所列引用法條的再審事由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沒必要在申請書中大段引用原裁判文書的原文,以免造成內容重復。

03

再審沒有開庭程序?

法官,我就是想問一下,我的案子什么時候開庭啊?

咱們的案子不開庭,會根據您的案情視情況安排詢問、談話。

怎么可能,案子怎么可能不開庭!

其實二審、再審傻傻分不清?還有哪些注意事項?一文說清,民訴法并未規定再審審查程序期間的開庭制度。雖然再審審查程序具備一定的訴訟屬性,但其畢竟不同于再審審理和裁判程序,民訴法也未規定審查期間的開庭制度。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詢問制度(很多人習慣用“聽證”),但詢問不同于開庭,其程序相對較為靈活,不強制要求全體合議庭出席,往往是承辦法官與書記員聽取當事人意見;沒有公告送達、拘傳等開庭程序,可以聽取雙方或單方意見;詢問過程不嚴格要求區分調查、辯論、最后陳述等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裁判的,應當詢問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證據”為由申請再審就一定會進行詢問。只有“新證據”成立,擬裁定再審的,才必須詢問。實踐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謂的“新證據”并未達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實質要件,可以不經詢問直接裁定駁回申請。

04

再審審查為什么不允許當事人申請鑒定

“法官,字真不是我簽的,為什么不允許我申請鑒定?”當事人常常會有這樣的疑問。

實際上,申請鑒定是當事人在原一、二審中的訴訟權利,再審審查的對象是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審事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鑒定程序應當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啟動,不是法院委托所形成的鑒定結果不是民訴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那么,在實踐中少數申請再審案件確實存在需要“鑒定”的情形,當事人單方提供的“鑒定結論”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鑒定意見,但并不能直接否定其作為“書證”的意義,其有可能構成再審事由中的“新證據”或者“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可以納入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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