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證據要點】

一、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本罪主體是自然人一般主體,應調取其有效身份證件,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戶口底卡、工作證、護照等。

犯罪嫌疑人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應當取得刑事判決書、不起訴決定書、釋放證明書、勞動教養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二、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一)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偽造的是貨幣或者制造的是貨幣版樣,并且實施了偽造貨幣或者制造貨幣版樣、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貨幣版樣等犯罪行為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

(二)通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反映其主觀方面的證據,并結合客觀方面的證據,綜合證實犯罪嫌疑人具有偽造貨幣或者制造貨幣版樣、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貨幣版樣的主觀故意。

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觀方面特征的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判斷其主觀方面特征。

三、 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偽造的貨幣成品、半成品或者制造的貨幣版樣。

(二)犯罪嫌疑人偽造貨幣或者制造貨幣版樣、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貨幣版樣所得贓款、贓物。

(三)犯罪嫌疑人偽造貨幣、制造貨幣版樣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1)印刷機、電子掃描分色機、制(曬)版機、燙印機、切紙機、制模機、沖壓機、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掃描儀等設備;

(2)假幣膠片版(分色母版、拼曬菲林版)、印刷版(PS版)、模版、模具等;

(3)紙張、膠片版材、印刷版材、油墨、顏料、仿造安全線等原材料;

(4)儲存有假幣設計稿、印稿等圖文信息的磁盤、光盤等介質;

(5)犯罪嫌疑人關于偽造貨幣或者制造貨幣版樣、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貨幣版樣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數量、同案犯罪嫌疑人情況以及相互之間分工等事實的供述和辯解;

(6)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假幣的,應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出售和運輸假幣的證據材料;

(7)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

(8)檢舉揭發材料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9)相關證人證言;

(10)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