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當地律師還是外地律師?
1、如果案情本身并不復雜,甚至都認罪認罰的案件,請一本地律師足矣,既方便會見還能省下一筆銀子。
2、如果案情復雜,特別是涉及被告人不認罪或其他對案件性質認定、情節認定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建議請外地律師。
為什么要請外地律師,因為這一類案件往往會涉及指出公安、檢察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甚至可能推翻公安、檢察在前一階段對案件以性質、情節的認定,如果最終被法院判定為無罪,還有可能對公安、檢察辦案人員后續的追責。而本地律師,常年工作、生活圈都在本地,出于現實的考慮,他們在這個問題上肯定不會象外地律師一樣敢較真、無所顧忌。
我想說的另一個盡量請外地律師原因是:基層縣區的律師所也就那么一、兩個,律師的人數也相當有限,比如我老家所在縣律師所只有兩個,律所律師只有二、三個人,加上縣里掛名外地律師所的一共不過會超過十幾個人。我記得曾經看過一個綜治方面的內部資料,說每個地方的律師人數應按當地總人數的萬分之一來配備。比如,我老家所在縣32萬人,律師人數應當為32人。可是,實際上的律師人數還不到規定要求的三分之一。在一定的程度上來說,律師在基層經常是供不應求了。
這樣一來,就象我們在基層的鄉村醫院、衛生所看到的醫生一樣,這些醫生都是全科醫生,什么病人進了門都得給他看,病人也沒有多余的選擇。而作為醫生,沒有哪個醫生會說這個病我不會看,你另請高明。
律師也一樣,在基層縣區,由于律師資源有限,生意也很不錯。他們就象鄉村醫生一樣,大多數是全科醫生,面對上門的顧客來者不拒。更何況,本來就沒有專注某一類案件的專門律師所,也沒有專注某一類案件的專業律師。因此,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你去當地找律師,都無非是這些人打轉轉。是全科醫生專業,還是專科醫院專業,大家心里都有一本帳。
對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請當地律師還是外地律師?,這類案件在國內的案件數占總案件數的比例就不高,基層法院一年難得有幾個行政訴訟案件。而行政訴訟案件的確有不同于其他訴訟的案件特點,法官自己都是邊辦案邊學習,但一些本地律師對行政案件邊都摸不著,也照樣敢接單。
又如,環資審判庭受理的一些環資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往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在接受刑事處罰外,還要附帶賠償對環境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措施對環境進行修復等等。象這一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近一、二年來才慢慢發展起來的新東西,全國法院各地“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環資庭也大都剛起立,基層法院本身對這類案件的審理也是在逐漸探索過程中,無任何經驗可尋,特別是涉及環境的損失認定,對環境采取何種方式修復等等都是審判中的難點。“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基層的本地律師能辦過幾個這樣的案件,又有多少能力辦得了這樣的案件就更不用說了。
而外地律師,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導致律師自我業務素質要求高,律師市場根據案件性質細化,見地一般都會高于基層本地律師。有一句律師界的名言"一等律搞證券,二等律師搞金融,三等律師搞刑事",最近據說有好事者又加了一句“四等律師搞勞動(糾紛)"。雖然這就只是一句律師界的戲言,但卻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外地律師(指基層以上城市)市場專業分化的一個真實寫照。在通常情況下,外地律師特別是專業律師優于本地全科律師。
3、如果對案件本身情況是簡單還是復雜搞不清楚,可以先請一個本地律師前期介入,若本地律師會見后得到案情復雜的情況后,可以另請一個外地律師,本地律師與外地律師聯合,發揮各自的特長,辦理此案。
關于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資質的判斷,大多數律師只要涉及有司法鑒定內容的一般首先會審查鑒定所許可證上載明的業務范圍。做得更細一點的律師,也會進一步審查這個司法鑒定所是否在《國家司法鑒定人員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如果不在此名冊,則一般可以判定不具備鑒定資格。但是,答主也好,我們法院辦案法官也好,還是來旁聽案件審理的我們本地交警,都是頭一回聽說律師從司法鑒定所所采取的鑒定方法上來指出這個司法鑒定的不合法。這兩個律師的研究之深入,之敬業,的確讓答主佩服得五體投地。
第二,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也選擇請本地律師還是外地律師。
這個不用多說,不差錢的盡量請本地律師加外地律師的組合。經濟條件不允許的話,說什么也是白說。
第三,還有一點說得不一定對啊,在請律師方面,也值得注意一下。從法院、檢察院轉行出來做律師的,在行業內人脈會更廣一些。進辦案單位的大門溝通容易一些,與辦案人員建立信任關系有一定的優勢。當然,這個說的是律師本職業務之外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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