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時候,對于當事人來說,是希望警方出現錯誤的,這樣自己的行為也就不構成犯罪不會收到處罰,那么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刑罰應罰性行為的進行追究。因此,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和一條兜底條款。(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于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另外,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三、刑事案件多久可以開庭
1、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7天。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就是說拘留期限為17天。
2、偵查階段的期限。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審判階段(一審)。法院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另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后,期限重新計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的相關內容,刑事案件也是有自訴的情況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應當區分具體情況。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法律快車提供專業律師,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