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為什么說以下三種律師不靠譜?
肖文彬:中國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研究與辯護中心主任
在刑事辯護的江湖里,水很深,迷霧叢叢,當事人一不小心就會墮入深淵難以重生。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可謂是生殺予奪,利益攸關。而刑事辯護卻是一項無形的、無法量化的、嚴重依賴辯護律師職業操守、執業技能的技術活。當事人作為門外漢,之前也未必接觸過此類事情,不一定能識別辯護的質量。那怕最后知道請了差律師,但此時案件已經爛尾,換律師也未必能起到作用了。因此,眼光決定成敗,當事人聘請律師時候,選個好律師就非常關鍵了。以下三種律師,當事人務必警惕,小心被其忽悠:
一、風險收費律師
風險收費,顧名思義是指約定以案件結果作為收取費用的標準。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國家發改委、司法部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規律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而量身定做的。因為當事人的自由、生命、人格尊嚴權益是無價的,為當事人自由、生命、尊嚴而辯護的工作本身就是一門無法量化的、高難度、高大上的專業活,是無法以結果論英雄的。風險收費的律師之所以不靠譜,首先在于其違反了上述部門規章,背離了刑事司法實踐規律;其次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以虛妄不實的結果來取得當事人的初步信任,其目的是為了取得當事人的委托辯護、得到前期費用,后期費用純粹為了投機賭博;最后刑事案件,為什么說以下三種律師不靠譜?,最為重要的是,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是嚴重依賴于律師的專業技能和責任心的,案件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律師對案件事實、證據與法律的解讀與運用,光靠忽悠是無法解決實質性問題的。而且這種風險收費律師是價低者得的非專業型律師。換言之,這種律師是沒有專業水平、沒有職業操守、沒有責任心的“三無”律師。一個盡責、專業的高水平刑事律師是不可能“自墮身份”、也不屑于干這種風險收費的“下流活”的。
二、熟人推薦律師
在中國這個人情社會里面,很多人盲目相信熟人推薦的律師,而不是去找專業型律師。律師行業如同醫生行業,也是講究其專業分工的。去投醫問藥時,患者是呼吸有問題的,應該去內科,而不是骨科;嬰兒高燒不退,應該找兒科醫生,而不是婦科醫生;委托律師也是如此,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找公司法律師,而不是知識產權律師,貪污受賄或合同詐騙就應該找刑事辯護律師,而不是勞動糾紛律師……當你的親友腦部長有腫瘤,危在旦夕,你膽敢將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醫生,由他持刀為你的親友動手術嗎?同樣的道理,當你的親友被控刑事犯罪,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時該案為一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你放心將該案委托給一名勞動糾紛律師嗎?
另外,一個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專業領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樣樣精通,所謂“博而不專”、“博而不精”指的就是這個道理。換言之,一個任何領域都精通的律師就是任何領域都不精通。筆者是長期專注辦理全國重大詐騙類刑事案件的律師,自覺詐騙類刑事案件也是博大精深、奧妙無窮,需深耕細作方能有成。因此,找專業型律師比找熟人律師更靠譜。
三、“關系”運作律師
“關系”二字似乎在中國社會里有著神奇的魔力,也是很多當事人愿意一擲千金的原因。與“關系”二字聯系最緊密的便是全國各地頂著各種頭銜的“紅頂律師”,這種律師往往與部分司法人員聯系緊密。但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關系”律師不僅沒什么卵用,反而會成為出賣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幫兇”。因為在司法實踐當中,“關系”律師往往不加選擇地直接進行“妥協投降”式的辯護或進行“隔靴搔癢”式的無罪辯護,在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當中,如果被告人和其辯護人(指辯方),不以證據和法律為武器作斗爭,完全放棄抵抗的“妥協投降”或走過場式辯護,就像砧板上的魚肉,任憑控方與審判方宰割,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籌碼,失去法律賦予的所有辯護權利(防衛反擊權),導致司法天平嚴重失衡,最終嚴重受損的便是當事人的利益。
在目前中國國情下,很多人相信關系的能量,且不說以關系名義進行詐騙的情形比比皆是。即便是有真的關系存在,由于“關系”律師是站在對方辦案機關(即控方)一邊的,辦案機關指控的思路就是有罪、罪重。孰利孰弊,不言自喻。鑒于關系律師與某些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存在利益上的千絲萬縷的密切聯系(業務來源)。因此,關系律師是不可能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有些沒有職業道德的關系律師反而過來出賣當事人的利益充當第二公訴人,動員當事人認罪或直接做有罪辯護。這里面的利害關系,當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
典型案例一:廣東某地區一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其他罪名的某被告人花數百萬重金請了一“關系”大律師為其做辯護,開庭前“關系”大律師動員此被告人認罪,被其堅決拒絕。后此被告人去外地請了一刑辯大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結果在此律師的據法力爭、據理力爭下,將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打掉,這樣的結果,是“關系”律師無法想象的。
典型案例二:在筆者承辦的某一涉嫌票據詐騙的刑事大要案庭審辯護階段,本案第一被告的某辯護律師(檢察院出來的“紅頂”律師、“關系”律師),口才是不錯,可惜沒看卷;在發表辯護意見時,東拉西扯,大打感情牌。首先自認是空頭支票,只是不構成票據詐騙;說公司交企業所得稅少不等于公司沒有經濟實力,可能涉嫌逃稅方面的問題,但不是詐騙或合同詐騙;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有問題有待核實,對銀行不構成合同詐騙或票據詐騙,是否涉及騙取貸款,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最后說第一被告絕不是主犯,可能是從犯問題。而他的當事人自身是做無罪辯護的,他東拉西扯、胡說八道(沒抓住要點)也就算了,沒想到卻這樣出賣當事人的利益!真是令人大跌眼鏡。
由此可見,“關系”律師由于利益關系、專業水平(經常應酬,無暇提高辦案水平)的限制,往往無法進行有效的辯護(尤缺無罪案例);有些“關系”律師不僅抓不住要點,甚至還將其他無關的罪名扯進來讓當事人“引火燒身”、出賣當事人的利益。這一點,當事人未必能明察。
關系或許能提供一些小便利,但在關鍵問題、大是大非上,關系是靠不住的,唯一靠得住的就是律師的專業意見;尤其是重大案件,如果案件在法律上不過關,找誰都沒有用。像“e租寶”這樣有全國影響力的案件,如果在法律上不過關,再硬的“關系”也是徒勞。
四、有眼光的當事人如何選擇刑事律師?
眼光決定成敗!筆者認為,找一個盡責、專業的刑事律師至關重要。何為盡責、專業的刑事律師,可以網搜筆者《如何為涉嫌詐騙類犯罪做無罪辯護?——兼談名嘴陳維聰案的辯護思路》《集資詐騙罪辯護律師:如何為“e租寶”案進行有效辯護?》兩篇文章,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尤其是重大、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盡責、專業的刑事律師顯得尤為重要。因為盡責、專業的律師,是以法律和證據為武器,通過據法力爭,據理力爭,以“寸土必爭”為進攻手段,以攻為守,有攻有守,攻守兼備才是實現當事人權益最大化的正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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