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基本觀點是,在刑事律師發揮不到太大作用的案件中,家屬可以不用花錢找律師,專門負責會見的律師除外。如果家屬也不想和嫌疑人溝通的話,律師會見的費用也可以省了。當然,我這里還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相信我們國家的司法體系和司法工作人員會依法公正的處理案件。

對于同時具備下述兩種情況的案件來說,刑事律師所能發揮的作用確實很小,主要的作用就是溝通認罪認罰事項。除此之外,也就是跑跑腿,走走程序。也許有律師的溝通最終能夠少判那么幾個月,但這種程度的從輕處罰真的能夠對得起那三五萬律師費嗎。在這種案件中,嫌疑人只要保證良好的認罪態度,積極退賠違法所得的話家人涉嫌刑事犯罪之后,是否必須要請刑事律師?,最終的判決也不會太重的,而且適用緩刑的概率也是很高的。即使不能適用緩刑,最終判處的刑罰也不太重。

第一種情況,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刑罰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有些案件中指控或者建議指控的罪名,最高法定刑就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比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等。

有些案件中的罪名,雖然有不同量刑檔,最高刑可能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根據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可能判處的僅是最低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如詐騙罪中詐騙金額不足五千元的(上海市),交通肇事罪中無肇事逃逸情節的等。

第二種情況,嫌疑人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的案件

嫌疑人在偵查機關做了多次供述,如果已經承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包括客觀行為和主觀認識,那么后續推翻前期供述的可能性已經很小了,除非能夠提供刑訊逼供的線索材料,或者改變之后的供述能夠與其他客觀證據相互印證。除了不太可能推翻前述供述之外,另外一個不利因素是,將會影響到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

對于嫌疑人已經對自己的危害行為供認不諱的案件,刑事律師是很難做無罪辯護的,除非有足以推翻嫌疑人供述的證據材料。對于這樣的案件,一般說來變更起訴罪名也是很難的。除非案件本身比較復雜,嫌疑人雖然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但該犯罪故意并非公安機關建議指控的罪名所對應的犯罪故意。比如,公安機關建議指控嫌疑人詐騙罪,嫌疑人本人也承認了自己參與了公司的詐騙行為,也承認自己知道公司的行為不合法,但嫌疑人主觀上是否是詐騙的故意還是值得探討的。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