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的正義是不是正義?司法公正“等不起”
司法公正“等不起”
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著提升司法效率,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黨中央也作出了一系列部署。目前,在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的濃厚氛圍中,圍繞著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這一要求,聚焦提升檢察工作質效,各地檢察人員既有深入思考,也不乏探索和實踐。
《檢察日報·民生周刊》封面文章聚焦刑民交叉虛假訴訟案件檢察監督難點,結合廣東、陜西、安徽等地檢察機關的監督實踐,深入探究高質效辦理刑民交叉虛假訴訟監督案件的“成事之道”,期待為檢察機關更加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做強新時代民事檢察工作帶來啟發。
遲到的正義是不是正義?
這個時常被提起、經常被論辯的話題,凸顯出效率之于公正的重要性。
如今,對于“辦案質效”這一事關政法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話題,檢察機關有了更為深刻、更具指引性的答案——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既要通過履職辦案實現公平正義,也要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地實現,還要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于虛假訴訟監督而言,這項常常集刑事追訴與民事檢察監督于一體的檢察履職,最能體現“高質效”的履職要求——對于刑民交叉的虛假訴訟案件,在追訴虛假訴訟犯罪的同時,如何及時糾正原錯誤民事裁判,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地實現,是新時代民事檢察人必須答好的考題。
“開展民事檢察監督要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不能陷入唯刑事判決馬首是瞻的機械辦案之中。”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表示,在涉及刑民交叉虛假訴訟案件的民事檢察監督中,既要關注辦案公正,也要注重辦案效率,通過精準監督,讓民事檢察工作成效第一時間可知可感,讓公平正義盡早實現。
因為正義來得遲了,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就會大打折扣。
來自“先刑后民”的困擾
盡管有不少同事、同行建議“最好等到刑事判決之后,再制發民事再審檢察建議”,但張穎還是作出了及時進行監督的決定,并按照院檢委會意見,向同級法院制發了再審檢察建議書。
“一家六口受虛假訴訟之苦長達8年,男主人盧某更是患抑郁癥多年,最終撒手人寰。”向記者介紹這起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時,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張穎至今仍能清晰地回憶起盧某一家人擠在狹小出租屋內生活的情形。
今年4月,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張穎來到受害人家中,就一起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核實相關情況。
當張穎接觸到這一民事檢察監督線索時,導致盧某一家處于困境的當事人因涉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正處于審查起訴階段,距離刑事判決還有很長一段路。
“司法公正等不起。”張穎認為。
為順利推進民事檢察監督程序,張穎陸續調閱了原審民事訴訟案卷、刑事案件相關材料后,認真分析涉案人筆錄、銀行流水等證據,查實了涉案當事人惡意串通、偽造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假象、炮制虛假訴訟等事實,最終推動了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
“如果一味地等待刑事判決結果,可能會錯失民事檢察監督的最佳時機。”在張穎看來,對“先刑后民”慣例的突破,一方面可以及時糾正虛假訴訟帶來的錯誤后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對“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理念的踐行。
“檢察院做了實事!”這句話從歷經多年煎熬的受害人口中講出,讓張穎感到很欣慰。
為什么“等到刑事判決之后,再制發檢察建議”會成為一些辦案人員的首選?
“說到底,還是受機械適用‘先刑后民’觀念的影響。”陜西省咸陽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楊益剛辦理完一起虛假訴訟監督案件,其間經歷的“坎坷”讓他對這個問題有深刻認識。
“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是兩家法人單位,而涉嫌虛假訴訟罪的犯罪嫌疑人則是法定代表人、會計、普通員工等自然人,案件主體就不一樣,沒有必要‘先刑后民’。”
注意到了審判機關的猶豫與徘徊,楊益做了不少工作。為證明及時開展民事檢察監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楊益和分管院領導多次走訪,談法律、講政策,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
記者注意到,隨著司法機關近年來持續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虛假訴訟監督案件的辦案數量持續上升。而在絕大多數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有一個需要借助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的民事裁判。在順利推進刑事追訴的同時,如何做好民事檢察監督,就成為檢察機關的一道必答題。但實踐中機械適用“先刑后民”,導致一些案件的民事檢察監督效果不彰,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依照一般的刑事案件辦理流程,歷經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宣判,耗時短則大半年。若要再經歷二審,則耗時更長。”最高檢民事檢察研究基地(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中心)主任單平基解釋說,刑事追訴的啟動,會讓當事人更加確信原民事裁判是錯誤的,如果不及時對原裁判予以糾正,勢必會大大降低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刑民交叉案件透視
“先刑后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嚴格來講,‘先刑后民’并不是一項法律原則,也非規范表述,而是一個協調刑民訴訟適用順序的俗語,來自實踐對辦案的總結。”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紀格非向記者介紹,所謂“先刑后民”,是指面對一個既有刑事法律關系、又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案件時,刑事訴訟程序優先審理,民事訴訟程序暫且停止的做法。
記者了解到,1985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其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特別是嚴重經濟犯罪……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把有關犯罪的線索和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查處。”此后,在民事訴訟法“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這一規定的影響下,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先刑后民”的習慣做法。
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發現了刑事犯罪線索,民事審理程序需要“讓位”于刑事追訴程序,在紀格非看來,這與時代背景有關。“一是當時社會交往不復雜,民商事活動不活躍;二是考慮到當時的特殊情況,一些發生在經濟糾紛中的嚴重經濟犯罪,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需要予以及時回應。”
“除上述制度‘加持’之外,刑事判決的預決力也進一步強化了‘先刑后民’的選擇傾向。”紀格非補充說,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屬于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有了刑事判決的助力,無疑變相降低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并且在刑事偵查具有強大的事實發現能力的前提下,借助刑事審判查證的事實,也確保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在事實認定上的一致性,維護了司法裁判的統一。
“先刑后民”的程序選擇,在民事檢察監督辦案中也經常遇到。以虛假訴訟案件為例,行為人捏造民事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符合虛假訴訟罪犯罪構成,應受刑事追訴。但與此同時,當事人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也導致法院作出錯誤民事裁判,這就進入了民事檢察監督的范疇。
當民事檢察監督“遇到”刑事追訴時,總有一些觀點認為,應選擇“先刑后民”的辦案順序,等到刑事案件蓋棺論定之后,再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從結果上來看,這樣做既保證了刑事審判、民事檢察監督對相關事實的相同認定,又節約了司法資源,避免了調查核實的重復工作,貌似是最穩妥、最經濟的辦案方式。”單平基表示。
今年1月4日,安徽省界首市檢察院檢察人員對一起民事案件開展詢問核實工作。
“然而,當虛假訴訟導致的民事裁判錯誤顯而易見,特別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本身并不具備‘同一法律關系事實’時,民事檢察監督不存在‘讓位’的必要。”單平基說,虛假訴訟犯罪的刑事追訴程序已經啟動,受害人已經感到原民事裁判是錯誤的,但維權卻要經歷漫長等待,這對人民群眾樸素的法律認知而言,無疑是一種新的傷害。
“一遇到刑民交叉案件,就習慣性地選擇‘先刑后民’是片面的,不足取的。要正確認識‘先刑后民’,避免機械辦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馮小光表示,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選擇訴訟程序,不能是觀念上的先入為主,如果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應“先刑后民”;如果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應當“刑民并行”。
“不能只認一個‘穩’字,新時代的民事檢察監督還應關注‘快’遲到的正義是不是正義?司法公正“等不起”,兼顧效率和效果,實現‘高質效’。既‘穩’又‘快’還‘好’的辦案要求,更具深刻價值。”馮小光強調,這也是檢察工作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踐行。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要加強民事檢察工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暢通司法救濟渠道,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堅決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如果能夠正確處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這二者之間的關系,就有利于從源頭上杜絕‘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的司法亂象。”馮小光說。
“等不起”驅動下的檢察實踐
秉持正確的辦案理念,開出公正效率之花,離不開體制機制保障下的檢察擔當。
“起初,在和法官溝通時,對方多次委婉地提出了等到虛假訴訟罪的刑事判決作出之后,再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的建議。”楊益今日看來,當時執意“該出手時就出手”,雖然頗費周折,但確實收獲了良好的辦案效果——法院采納了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再審,并在判決中撤銷了原民事調解書,追繳減半收取的訴訟費。而原本被寄望的刑事案件,卻因改變管轄、變更起訴等,一直處于訴訟“在途”狀態。
“如果按照之前的建議,等到刑事判決作出之后,再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糾正原錯誤民事裁判至少要等兩三年。申請人是商事主體,市場瞬息萬變,誰等得起?”楊益說。
“等不起”這個與效率相關的詞語,深度契合最高檢新一屆黨組極其重視的辦案理念——檢察機關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實現辦案質量、效率與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
在全國人大代表黃美媚看來,高質效的民事檢察監督,需要不斷更新辦案理念,更需要體制機制的保障。
“檢察機關對民事裁判的監督屬于同級監督,并不必然導致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在檢察環節避免機械適用‘先刑后民’的同時,能否落實‘高質效’的監督要求,還必須有機制的保障,確保司法的公正高效。”黃美媚說。
在辦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中,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雙方民事糾紛系虛構,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虛假調解,騙取了民事調解書,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然而法院卻以有關證據系未經質證的刑事證據為由,函復不予采納。
包河區檢察院認為法院不予采納檢察建議的理由不當,于是提請合肥市檢察院抗訴。在合肥市檢察院跟進監督后,合肥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判決撤銷原民事調解書,并駁回訴訟請求。
“檢察建議未被采納,緊隨其后的跟進監督是一項有力的制度供給,為強化民事檢察監督提供了條件,也為高質效的民事檢察履職提供了制度支撐。”黃美媚認為。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
在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之際,對于刑民交叉情況下的高質效辦案,檢察人思考更為深刻,啟示更為明確——
要正確認識刑民交叉案件,科學選擇訴訟順序,讓公正不遲到,這考驗著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的檢察擔當,也考驗著檢察人員學思踐悟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而這些生動的檢察實踐已然給出了肯定答案。
(檢察日報 于瀟 李鈺之 劉亭亭 滕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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