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行為犯有哪些罪名(刑法中的行為犯有哪些種類)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的罪名是非常多的,而刑事犯罪的罪名可以分為結果犯、行為犯、連續犯等,結果犯是指犯罪行為在構成犯罪結果的既遂構成的犯罪,那么如何才能構成行為犯,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
如何才能構成行為犯,是怎樣的?
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劉丹律師解答: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并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
要達到一定程度。在行為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后,只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這種程度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劉丹律師解析: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對行為犯的既遂形態的分析總是與其他犯罪形態相聯系的。尤其是那些著手實行就成立既遂的行為犯,由于它們無未遂形態,不能因此以為它們也無預備或中止形態。以行為的實行或者完成作為既遂的標準,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不論是否發生了犯罪結果,其行為本身就構成了犯罪既遂.這類犯罪,大都是造成非物質性的,無形的損害結果的犯罪.例如誣告陷害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捏造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作虛假告發的行為,不管被誣告者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構成誣告陷害罪的既遂.
劉丹律師2003年法學本科畢業,曾在某基層檢察院先后從事公訴、民行監督等工作,2023年取得同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及學歷,目前已從事法律工作達15年,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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