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

力。

一、法條主旨

本條是對動產物權變動中占有改定的規定。

占有改定是指轉讓動產物權時,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由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受讓人

取得該動產的間接占有,以代替現實交付。它是交付的一種特殊情形。

二、構成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使得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2、讓與人和受讓人約定由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其中,“約定”應該解釋為物權性質

的合意,即雙方就動產繼續由出讓人占有達成合意;

3、讓與人已經對物進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否則不能發生占有改定的適用。

三、法律效果

動產所有權移轉且讓與人由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

四、法條評析

在占有改定中,讓與人在轉讓動產物權時須為該動產的直接占有人或間接占有人,如果

占有人事先對該動產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則不能成立占有改定。讓與人與受讓人僅約定由讓與人繼續占有標的物,或者達成單純的無任何法律關系存在的間接占有協議的,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種觀念交付,是對動產物權交付要件的弱化,它的公示作用最弱,使得第

三人無從察知物權的變動。所以對于因信賴出讓人直接占有動產這一事實,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需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對讓與人實施無權處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通說采用限縮解釋的方法,認為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占有改定的適用范圍有兩個限制:(1)設立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質權未設立(法律依據是《物》【27】和《擔解》【87】)

(2)讓與人實施無權處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動產質權(無法律依據,系通說)

對于占有改定的預定問題,因為根據物權特定原則,須有一個特定的物才能產生占有改

定的效果,所以預定能否產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是尚需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