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結書上具結人是本人(具結書怎么寫)
認罪認罰具結書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環節,其效力的保障應當從簽署人、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三個層面進行一系列的制度設計,當事人應當遵守是基礎,檢察機關堅決維護是核心,法院一般采納是終局。
1、基礎保障——簽署人對于具結書的遵守
認罪認罰具結書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機關單方承諾似的聲明,又是司法機關對其定罪量刑和從輕處罰的依據。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作為具結書的簽署人,從內心認可具結書的內容,才會從內心擁護司法機關,真誠認罪伏法,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簽署具結書之前,具結書簽署人的權利,要得到全方位保障。立法規定的“告知—聽取—簽署”的協商程序,形式上借鑒了法庭審理的“控—辯—審”三角結構,檢察官都是簽署具書的中心,都是檢察官依職權進行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簽署具結書過程中,檢察官務必要依職權保障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既要客觀公正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還應當居中聽取另兩方的意見,并且必須如實記錄聽取的過程,依職權采納各方意見。只有三角結構的三方都達成一致意見,沒有異議了,從內心認可具結書的內容和過程,簽署人才有遵守具結書的內在動力。具結書效力最終實現,體現在法院的判決、裁定當中,即按照具結書寫明的案件定性和量刑,形成判決。當前,針對這種上訴反悔進而危及具結書效力保障的問題,實踐中也積累不少做法,主要保障辦法有二:一是通過檢察機關抗訴來保障,即檢察機關及時掌握被告人的上訴情況,研判上訴理由,對于反悔性質的上訴,堅決予以抗訴;二是當地聯簽文件一律規定維持原判來保障。一般是市級以上政法機關聯簽規范性文件,規定對于反悔性質的上訴,二審法院不進行書面審理,且一律予以維持。無論那種形式,區分上訴理由是否正當,再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這種方式既以法的確定性防止無謂的上訴和抗訴,也同時維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防止“雙重獲利”情況的發生。
2、核心保障——檢察機關對于具結書的維護
具結書雖然在檢察機關的主導下簽署,但檢察機關應當聽取當事方意見,吸收合理的證據運用和法律適用意見,主導達成具結書的最終定罪量刑內容。一是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對于指控犯罪事實的意見,注重審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合理辯解與不認罪;二是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重點聽取法律適用的意見;三是充分聽取被害方的意見,注重保障被害方權益,彌補因犯罪帶來的損失,修復因犯罪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為了倒逼檢察官在協商前就對定罪量刑具有準確的意見,也為了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公信力,檢察官不得主動或者先于犯罪嫌疑人違背具結書內容。
3、終局保障——審判機關對于具結書的認可
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其最終裁判權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是認罪認罰具結書效力的終局保障。《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人民法院除了法定的五種情形外,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依據具結書提出的指控和提出的量刑建議,對于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直接不采納。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0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對于按照具結書內容載明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所做的裁判,無論是被告人提出上訴,還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只要查明具結書簽署具備真實性、合法性、自愿性,一審判決一般應當采納后,二審裁判原則上也應當維持一審判決。
認罪認罰具結書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標志性文書,其效力能否得到有效保障,關系到制度的生命力和價值。只有夯實當事人自愿遵守這個大前提,檢察機關發揮主導作用,積極、主動、堅決維護效力,一般不先于違反,守護終局的人民法院堅決采納,從簽署人、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三個層面保障具結書的效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才能夠實現制度設計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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