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幼女、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組織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蒙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系,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因為,行為人實施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蒙騙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單純地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論,正是由于行為人運用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其行為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散布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行明顯的職業化特征,也就是說行為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蒙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后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為人對死亡后果的發生是懷著過失的心理。

(1)行為人對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現不是積極追求的,這和教唆使他人產生殺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不同,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

(2)行為人對其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為他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騙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與否則是不明知的。

(3)有時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是沒有預見的。

宗教信仰是每個人都享有的自由,有些人就利用了宗教的幌子組建了會道門這類的違法組織。法律禁止這類組織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加入此類組織后,個人的人生價值觀等會發生變化,極有可能會做出自殺等的行為,加入組織后,還有可能會誘使他人加入該組織,這樣就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的問題作出了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疑問的話,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內容,或者也可以咨詢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