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二級可以拘役嗎?
一、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二級可以拘役嗎?
輕傷二級是可以處拘役的,因為這種犯罪后果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于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立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司法機關是否立案偵查處理,應當根據故意傷害造成的犯罪事實后果而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未達到輕傷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時可以按照行政治安處罰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但達到立案標準的就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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