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訓誡是什么法律處罰(訓誡是什么法律處罰的)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已于2023年7月15日施行,這是該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該法是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重要手段,可以更好推動全面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修正后的《行政處罰法》結構上仍為8章,但條文從原來的64條變成86條,新增加了22個條文。修訂所涉條文有70多條之多,筆者僅就其中七項內容展開以下解讀:
一、首次明確“行政處罰”的概念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原《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具體定義,導致行政處罰的內涵和外延都不明確。相應的行政處罰的單行法規、規章,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也都沒有行政處罰的明確定義,這顯然不利于法治的統一和實施。
本次修改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主體、對象和內容,較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處罰的內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將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行為區別開來。
參考案例:貝匯豐與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嘉行終字第52號】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負有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職責,可依法在職權范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禮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行政處罰種類更加完善
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進行了調整,第九條明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這一規定進一步體現了行政處罰的基本種類,即警示罰、聲譽罰、財產罰、資格罰、人身罰,使行政處罰的分類更加科學。其中第4項界定了責令關閉行為的屬性,將其明確納入行政處罰的范疇。
參考案例:褚泉與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行申10號】
裁判要旨: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權限必須有法律依據。訓誡不屬于行政處罰,其與行政機關后續作出的拘留處罰決定適用條件不同,法律依據不同,因此不會構成重復處罰。
三、擴大行政處罰的權限
新《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賦予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一)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二)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補充設定是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適度“松綁”,立法者在與《立法法》保持一致的同時,也對該補充設定作出了相應的限制以避免權力濫用。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地方可以補充設定為:混凝土攪拌站不得新建、擴建,已建成的在規定期限內關閉,并規定相應的罰款、責令關閉或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條款。即針對上位法已經規定的違法行為,補充懲罰措施、增加責任范圍。
四、增加行政處罰的評估機制
新《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廢止的建議。
本條是關于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行政處罰實施立法后評估制度的規定,為新增內容。目的是為了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通過定期評估進而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處罰事項,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體現了行政法中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這一基本原則。
五、新增“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不予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考慮到有特殊情況的存在,對違法行為人作出有違法行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處罰。本次修訂,增加了“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這兩種情形,同時增加“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
立法擴大不予行政處罰范圍的同時又明確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是立法技術進步的體現,總之,該罰的一定要罰,不該罰的一定不能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才能更好發揮行政處罰法的作用和功能。
參考案例:茂名永城環保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與茂名市生態環境局、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2023)粵0902行初1號】
裁判要旨:行政執法應當文明執法,對于違法行為要堅持教育和懲治相結合,不能機械執法,不加區分一罰了之。即便對于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也要符合比例原則。行政執法機關做到過罰相當,有利于違法行為人主動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真正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六、完善“一事不再罰”原則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一事不再罰”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本次修訂對該原則進一步細化,在原有基礎上增加“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本條主要針對行政處罰實踐中多個部門爭相處罰,甚至是一事幾次罰款的亂象作出的規定,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一事不再罰”僅限定在一事不再罰款,并沒有限定在財產罰,同屬于財產罰的還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在給違法當事人處以罰款后,可以同時適用沒收違法所得,此時不違反一事不再罰。
七、適用簡易程序標準發生變化
原《行政處罰法》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參考案例:廖宗榮與重慶市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案【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期】
裁判要旨:當場給予行政相對人罰款200元處罰時,可以適應簡易程序,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新《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兩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本條中“當場處罰”,是指行政機關適用簡易程序,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當場處罰的行政行為。對部分案件正確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當場處罰,將大大提高行政效率,節約社會管理成本。
結語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可以更好地適應當下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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