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能否追償“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侵害造成重傷或死亡,那么,作為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能否向犯罪嫌疑人主張“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呢?
2021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下稱《新刑訴法解釋》)開始施行,《新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刑訴法解釋》并未涉及“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問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甘刑終2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對于上訴人所提請求支持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經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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