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訴訟證據認定標準(最新民事訴訟證據認定規則)
之前兩篇文章討論了訴訟中啟動鑒定和訴訟前啟動鑒定的問題。啟動鑒定程序是為獲取鑒定意見,但獲取鑒定意見只是一個開始。如何確保所獲取的鑒定意見合法有效,并被采信為裁判的依據,才是鑒定的最終目的。在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鑒定規則中,鑒定意見有效性首先取決于對鑒定材料的質證。
鑒定材料質證是鑒定意見有效的前提
2023年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第3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由此,對鑒定材料的質證成為鑒定意見有效性的必要前提。一旦出現鑒定材料未經質證的情況,鑒定意見將會在質證程序中面臨極大挑戰,大有不被采信的風險。
民事訴訟中的質證方式
綜合《民事訴訟法》第71條、2023年《〈民訴法〉解釋 》第103條和2023年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60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質證的基本方式分為四種:
第一種,最原始形態的庭審質證。
第二種,審前程序(如,證據交換)當中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當事人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第三種,當事人在審前程序(如,證據交換)或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第四種,當事人要求以書面的方式發表質證意見,法院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后予以準許,并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的,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鑒定材料質證方式的靈活運用
為確保鑒定意見的有效性,需要靈活運用前述四種質證方式以完成鑒定材料的質證。
第一,在訴訟中啟動鑒定時,既要盡量爭取在鑒定前尋求對鑒定材料的庭審質證,又要靈活運用審前程序(如,證據交換)獲取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承認或口頭質證意見,還要在必要時促使對方當事人在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對鑒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或者促使法院接受本方當事人的書面質證意見并送交對方當事人。
第二,在訴訟前啟動鑒定時,因訴訟程序尚未正式開始導致鑒定材料無法獲得庭審質證,甚至無法獲得審前程序(如,證據交換)中的口頭或書面形式的質證意見,因此非常有必要在訴前證據保全程序中促使對方當事人在法院調查、詢問時對鑒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或者促使法院接受本方當事人的書面質證意見并送交對方當事人。
第三,無論哪種方式啟動的鑒定,如果存在有鑒定材料未經質證的情況,應當及時發現,并積極促成在后續訴訟程序中對于相關鑒定材料的補充性庭審質證。
|相關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p>
■ 2023年《〈民訴法〉解釋 》第103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
■ 2023年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4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p>
■ 2023年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60條:“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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