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常說到“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雖一字之差,卻很容易讓人混淆權益可以相差巨大,兩個合同有什么區別呢?我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該簽訂什么合同呢?

川恒律所表示首先應該明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不相同的,而且有著本質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要求有局限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而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的主體就比較寬泛,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可以簽訂;就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也能簽訂,比如,農民雇主請幫工,這種臨時的、短期的勞動關系。

2、合同雙方關系地位不同

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簽訂勞動合同后,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勞動者,勞動者隸屬于單位,除了提供勞動外還要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

但是簽訂勞務合同,簽訂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是各自獨立的,沒有從屬性,僅存在財產關系,就是一方支付報酬和另一方收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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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擔的風險不同

勞動支配權和勞動風險責任承擔不同。勞動合同中,勞動支配權在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承擔。勞務合同中,勞務支配權在提供勞務者,勞動風險責任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

4、勞動者待遇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除了基礎的工資報酬,還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保險等,勞動者也有享受用人單位福利的權利。

勞務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只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5、雇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規定了許多義務,如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而且需馴獸國家最低工資的強制約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合同中無強制性規定,根據勞務市場價格確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這些義務。

6、適用法律不同

適用法律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保護,也遵守勞動法的調整;勞務合同受民法及合同法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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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產生糾紛后,須先到管轄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直接到法院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能僅以雙方之間所簽訂合同的具體名稱作為判斷的標準,而是應該從雙方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以及勞動者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