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日,張某到某物流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約定張某的崗位是配送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2023年7月1日,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約定張某的崗位變更為運營支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2023年3月21日,張某以上班時間過長為由辭職,并申請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21日的加班工資。物流公司辯稱,張某所在崗位實行的是特殊工時工作制,因此,張某要求加班工資無事實依據。

庭審查明,物流公司經當地人社部門許可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許可期限為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許可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中包含配送員,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包含運營支持。

審理結果

仲裁委裁決物流公司支付張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間,工作時間超過周期內法定工作時長部分的加班工資和法定休假日期間的工作報酬。

裁決依據

由于物流公司經人社部門審批同意執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因此仲裁委認定,公司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對張某所在崗位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1日對張某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均為合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人社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相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因此,仲裁委對張某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時段內的加班工資不予支持。對于張某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時段,按照其綜合計算工時周期統計工作時間,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比,超出部分(剔除法定休假日)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150%計算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300%計算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