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多指生產、工作上發生的意外損失或災禍。 在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一些指導性文件,如《職業事故和職業病記錄與通報實用規 程》中,將”職業事故”定義為”由工作引起或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并導致致命或非致命的職業傷害。”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將 “生產安全事故”定義為: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 件。我國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 ,根據生產安全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 故、一般事故 個等級,具體劃分如下: ①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 毒,下同) ,或者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 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③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下直 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注:該等級標準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在衡量 一個事故等級時按照最嚴重的標準進行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