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侵犯的對象是(盜伐林木罪侵犯的對象是選擇題)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采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采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于非經合法批準而秘密砍伐,而且還在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
主體: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行為對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積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積的樹林和零星樹木,但不包括居民屋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
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盜伐往往是盜伐國家、集體或者是他人所有、經營的林木,而濫伐通常是亂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經管的林木,主要表現為不按規定采伐。但是,對于國家集體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據為已有的應該認為是盜伐。因為林木的所有權是國家集體的,不是承包人個人的。
三、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四、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是指,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關于“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標準具體掌握。即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至2000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至1萬株為起點。
五、案例解讀
2011年10月,被告人裴某代表息縣金寶農機專業合作社與中國人民解放軍5702工廠(以下簡稱5702廠)簽訂《農場經營權承包合同》,取得5702廠位于息縣楊店鄉的農場經營權。2023年11月份,被告人裴某指使楊店鄉街村村民丁某甲(已判刑)砍伐所承租的該農場土地上由信陽金太陽科技林業有限公司栽植的楊樹,丁某甲遂安排朱某某(已判刑)等人和丁某某(已判刑)等人將其所承租土地上的楊樹砍伐變賣。其中,朱某某等人砍伐林木1471棵,計30.8358立方米(蓄積);丁某某等人砍伐林木247棵,計5.1902立方米(蓄積)。
2023年11月份,被告人裴某未取得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即指使丁某某將其栽植在所承租的5702廠農場土地上的楊樹615棵砍伐。經林業技術人員現場檢測,計18.6588立方米(蓄積)。
法院認為,被告人裴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盜伐林木36.026立方米(蓄積),數量巨大,還濫伐林木18.6588立方米(蓄積),數量較大,構成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罪。被告人裴某的行為屬一人犯數罪,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數罪并罰。判決:被告人裴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犯濫伐林木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
解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裴某某指使朱某某、丁某某等人砍伐由他人種植的林木,數量巨大,構成盜伐林木罪。其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指使丁某某砍伐承租林場土地上楊樹的行為還觸犯了濫伐林木罪,應數罪并罰。
六、律師解析
濫伐林木罪的保護法益是森林資源及其合理利用,盜伐林木罪的保護法益則還包括國家、集體和他人對生長中的林木的所有權。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不是對立關系,而是包含關系;凡是沒有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者雖然取得了采伐許可證,但違反許可的地點、數量、種類等要求砍伐林木的,都屬于濫伐林木;在此基礎上侵犯了他人對生長中的林木的所有權的行為,則成立盜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目的不應是盜伐林木罪的主觀要素,只需要根據客觀要素判斷對行為是以濫伐林木罪論處還是以盜伐林木罪論處。盜伐、濫伐林木罪的既遂標準是林木被采伐,而不是行為人占有了被采伐的林木;濫伐自己所有的林木的行為雖然構成濫伐林木罪,但所采伐的林木不應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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