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室盜竊轉化搶劫殺人怎么處理

入室盜竊轉化搶劫殺人將會按照搶劫罪來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正因為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

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客觀要件搶劫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

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

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

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

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

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搶劫罪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

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

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如果入室盜竊轉換成搶劫,并且在這過程當中存在著相關的殺人行為的話,肯定需要嚴厲的處罰,而且因為已經存在了殺人行為,所以就屬于情節加重犯。

所以需要對此嚴厲懲罰,相對來說情節非常嚴重的,還有可能會按照死刑來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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