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非常常見的罪名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里的“數額較大”指的是多少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此可見,全國各省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相應的盜竊罪入刑的標準也非完全一樣,下面以山東省為例向讀者和粉絲們介紹下盜竊罪入刑的標準。

1、盜竊數額不滿2千元,但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具有任意一種情形,判處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觸犯的情形或盜竊次數增加的刑期相應增加。

2、盜竊數額達到1千元、不滿2千元,具有如下八種情形之一的:

① 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 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③ 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④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⑤ 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⑥ 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⑦ 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⑧ 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判處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同時觸犯的情形增加,刑期相應增加。

3、盜竊數額達到2千元,判處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金額增加,刑期相應增加。

4、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1件,判處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館藏一般文物增加,刑期相應增加。

盜竊數額達到2千元、不滿6萬元,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依法免除處罰:

①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② 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③ 被害人諒解的;

④ 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值得一提的是,盜得財物迫于各種壓力又返還財物的,仍然是構成盜竊罪的,不過在案發前主動將贓款贓物放回原處未造成丟失或歸還失主的,可以適當減少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