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基層法院管轄;(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三)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四)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六)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七)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因此,若自訴案件符合上訴簡易程序條件,且不存在不得使用的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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