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法院打官司都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夠快速審理,早點有結果。但是法院審理案件都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訴訟案件適用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現在又增添了小額訴訟程序,不過小額訴訟程序雖然審結的比較快但適用的范圍相對較窄,而簡易程序相對適用范圍廣而且審理的時間短,那么哪些案件能夠適用簡易程序呢?

·民事訴訟: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5)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6)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7)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8)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3)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4)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簡易程序的優勢

(1)審理程序簡化,不受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2)對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也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

(3)審限為二十天,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