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

(一)、通常在一個月內開庭,如果走普通程序的審理期為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根據《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立案后,法院將根據法院程序安排法院審理時間。

如果案件已經超過六個月沒有立案,建議耐心等待,并聯系已受理案件的法院了解該過程。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

1、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根據案件是否需要舉證來決定,如果不需要舉證,通常在一個月內開庭審理,需要偵查舉證的,法院會根據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證據不充分會退回,若舉證無問題,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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