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三次判幾年

搶劫三次屬于多次搶劫,應當在10年以上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入戶搶劫應該如何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

“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

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

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

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

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搶劫的行為是屬于違法的,搶劫多次構成犯罪的話是會被判刑的,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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